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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建筑材料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的执行,履行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的见证责任。在接到建筑材料检验不合格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供应单位,并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供应单位一起对出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行重新核验。对可以复检的,严格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取样复检;对可以降低标准使用的,监督施工单位降低标准使用;对不能使用或属假冒伪劣产品的,责成施工单位封存,同时报告市或区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管理,对未通过核准、检验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筑材料,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市、区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的联合验收、用前检验以及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查。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审核建筑材料的核准资格、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进货验收、取样送检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不得验收。对相关责任单位,报市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十六条 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应当强化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涉及企业基本情况的变更及产品品种、性能等改变,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出现质量问题而未造成后果的,一次予以警告,责成整改;二次予以通报,要求全市建设工程慎重使用该品牌建筑材料;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取消该建筑材料核准资格,并予以公告。核准资格取消后1年内,市主管部门不受理重新申请。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核准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市主管部门每年11月受理建筑材料核准的年审。生产单位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一年内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在我市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工程、使用时间、产品品种和使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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