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墙体材料:砼小型空心砌块生产企业单机年生产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上,配有自动化计量系统; GRC轻质墙板生产企业采用机械化挤压成型生产工艺,年生产能力20万平方米以上。
4.混凝土外加剂: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常设机构,配有试配实验室,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试配试验。
5.给水管材/管件:必须符合GB/T17219《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并有近一年内省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疫合格报告。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于每年的5月和11月份受理建筑材料的核准申请。生产企业可在此受理期限内填报《深圳市建筑材料核准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筑材料核准手续。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核准的建筑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委托深圳市建筑材料检验机构对申请核准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或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公告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名录。对不予核准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建筑材料实行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下同)的监督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建筑材料进行验收,填写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材料进场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当在验收表上会签。验收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备查。验收内容包括:进场建筑材料的数量、外观、包装、规格型号、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生产日期、保存期、编(批)号、商标、厂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的技术和使用资料等,并查验进场建筑材料的核准资格。
第十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建筑材料实行用前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建筑材料进行取样、送检。取样、送检记录,由各方共同会签。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相关的检验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不同生产厂家、或不同规格品种、或不同批次进场的建筑材料必须分别取样送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建筑材料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技术资质证,并按认可能力和业务范围开展建筑材料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不得受理未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的检验。按季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情况报告,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监理单位,同时报告市或区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