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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府[1999]第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深府[1999]16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建筑用钢筋、水泥(特种水泥除外)、墙体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涂料和卷材、混凝土给排水管、给排水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等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实行核准管理。 进口水泥和钢材不实施核准管理,但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第三条 列入核准管理范围而未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不得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核准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实行核准管理的建筑材料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核准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必须有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有近一年内深圳市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检合格报告;
  2、使用情况良好,未出现过质量事故,且近2年内在国家、省以及深圳市有关部门的统检、抽检中未出现过质量问题;
  3.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人员、设备满足批量生产要求,具备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常规检测能力(实行化验室认证的,已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4.属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5.在深圳市有常设机构或指定经销商,能够进行产品质量跟踪、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钢筋等建筑材料同时必须下列条件:
  1.钢筋: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2.水泥:回转窑水泥生产企业在深圳市的供散率大于80%;立窑水泥生产企业至少须有一条窑径在3M以上的机立窑,且具备发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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