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
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函[2000]3号 1999年11月4日)
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9)68号,见附件一)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检测费标准的通知》((1999)湘价费字290号,见附件二)的有关精神,现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15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核定的应纳税款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税额增长的比例。由原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增长10%以上的部分为调整总额,调整为一般纳税人7%(小规模纳税人仍为10%)以上的增长部分为调整总额。
二、延长试运行期的时间。由原试运行期的6个月调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0个月,小规模纳税人为8个月。试运行期的时间从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日算起。
三、消防部门在收取电气检测费时,国税部门基层征收单位应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全套7项电气安全消防检测费的收费工作。根据湘府阅(1999)68号纪要精神,消防检测费视同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购置费一样予以扣除。原加油站装有管理用后台的,因安装税控计量器须添置后台设备的购置费用也可一并扣除。
四、对《通知》附件一、附件二表式作相应调整后,使用新的表式(见本文附件三、附件四)。
五、其它有关内容仍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检测费标准的通知
3、(略)
4、(略)
附件1: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10月11日,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伯华委托,省政府办公厅副厅级督察员刘明欣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的有关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消防总队、省技术监督局、省整顿成品油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省国税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情况的汇报,并就安装税控计量器问题进 行了充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