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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9]4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52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屠宰税征收工作,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同这些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其工作,协同开展对屠宰税的检查。
  2、目前市商委及有关部门正在重新审查、确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预计年底完成。各个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定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与本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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