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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两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两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160号 1999年10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144号)下发后,部分分局询问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第129号通知精神,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保证今年税收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于199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所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辅导工作。为便于集中管理,对抵欠税工作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实施,征管、计会、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审批程序: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对抵欠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出名单,通知其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税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限期上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填写“审批单”,直接报送主管国税局审批。
  (三)主管国税局流转税科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单”一份留存归档,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台帐、数据进行调整;一份返还给企业;另外两份转给税务所(或申报服务厅),其中一份作为税收会计记帐凭证,另一份归入纳税人当期的纳税资料档案。
  (四)税务所(或申报服务厅)接到“审批单”后,应对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中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欠缴增值税、欠缴消费税等项数据进行调减。同时,税收会计根据“审批单”中“对抵增值税额”(第5项)、“对抵消费税额”(第6项)数据,对“应征类”帐户、“待征类”帐户或“待处理呆帐税金”帐户作调减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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