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65号 1999年11月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是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高速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筹安排,做好采购国产设备五一节的退税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
二、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由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负责。
三、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发生过出口货物行为、未办法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发行采购合同第一次数购买国产设备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附件1,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同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可按次办理,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表》(附件2),于15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各批复单”后,各局应于自受理企业申请起30日内将退库手续办理完毕,具体退库手续与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相同。
五、对于1999年9月1日以后已经发生购买国产设备行为并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2月10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及退税申请等手续。各局受理审核后应于12月25日前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