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484号 1999年11月9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按照附件二的填写要求,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二、凡实行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底前持以上证件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1、企业成立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企业海关代码证;
6、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7、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凡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老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三、考虑我省目前的实地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报、退税单证的人工审核、日常单证办理、日常退税检查、年度的退税清算、退税原始资料的保管工作由退税部门还是由外税部门负责,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明确责任;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计算机审核及审批、退库、退税政策解释工作由各地退税机关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