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省电子工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信部联电[1999]682号)精神,为加强对我省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确保电信通信网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及电信设备厂商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信息产业部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凡申请接入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一律按型号审批,并颁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和防伪性能更强的进网标志。
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销售进网使用的电信设备的生产者,必须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其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加贴进网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系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核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和非法买卖。未获得新进网许可证和原进网许可证已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进网标志。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相关通告(通知)规定,移动电话手机的旧进网标志已于1999年4月1日起废止,现仍使用旧进网标志的移动电话手机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和进网使用。除移动电话手机之外的取得信息产业部进网许可证的其他电信设备,其生产厂家应自1999年2月1日起在产品出厂前粘贴新进网标志。此前已进入市场的粘贴旧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其标志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从2000年1月1日起,粘贴旧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和进网使用。
凡有库存的贴有旧进网标志电信设备的经销商,应按进货渠道到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处换取新进网标志,加贴覆盖旧标志后方可销售。
三、电信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电信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组装、经营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使用走私电信设备零部件组装生产电信设备;电信设备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上述电信设备,不得销售走私电信设备;电信运营企业(包括业务代理)不得允许上述电信设备进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