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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499号 1999年11月11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网点已停办但尚有未到期的9个月、8年期储蓄,“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分别并入整存整取的“六个月”、“五年期”储种中填报。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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