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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税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30号 1999年11月2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确认应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并提供有效证明原件;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专户储存帐户;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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