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各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企业报送的审批表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将技术开发费单独设帐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对照通知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口径严格核定其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额。其中,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确认的以及企业申报不实的,应及时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前规定给予处罚。
2.对通过审查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要在《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中盖章确认。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实际支出增长10%以上(含10%)的,应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专题汇报技术开发费的审查及实际抵扣情况,要求有数字金额,有对比分析。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的核销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成果必需经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证明文件。各局要严格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成果,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文件的,要进一步审查其实际支出与所开发项目的对应关系,对开发项目以外的支出要及时调整。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查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应及时给予确认核销。凡最终未取得上述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要将企业以前已抵扣部分的技术开发费冲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1999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确定问题
各局要在搞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度技术开发费的审查确认工作。凡允许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期初金额确认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局在审查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通知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严格审查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列支情况,并在确认表中盖章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人微言轻计算2000年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的基数。
附件: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略)
2.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期初金额确认表(略)
4.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