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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技术股份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技术股份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科成[1999]517号)


各市科委、体改委: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技术股份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推进技术股份化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技术股份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了贯彻《决定》精神,鼓励体制创新,推进技术股份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技部审批。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合作各方对成果的价值能够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协议价格作为投资价值。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40%的股权奖励。对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科技人员持大股
  应用开发类的科研院所在改制时,骨干科技人员可以持大股。以应用开发类项目的转化应用为主的中小型企业,骨干科技人员的持股比例可以不低于总股本的50%。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科技人员,可以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的形式。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人力资本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且作价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5%。对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骨干科技人员购买股权欠缺的资金可以采取先向公司借贷的方式。但借贷金额不得超过应购股份总额的10%,且应当与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借款利息、返还期限、返还方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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