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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第三批外埠在京销售药品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第三批外埠在京销售药品价格的通知
(京价(药)字[1999]第416号 1999年11月8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三批外埠在京销售的药品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公布的药品价格,按公布价格执行,不得超过公布价格。需要调整登记价格的药品,由本市药品经营单位报到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重新登记。
  二、凡属中管品种,在国家计委未下达价格之前执行此公布价格,国家计委下达价格后,执行国家计委价格。
  三、各经营单位经营的外埠药品,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需在12月31日前尽快将有关材料备齐,到市物价局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药品价格无效。
  四、有关经营过程中的折扣、折让问题仍按京价(药)字[1997]第24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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