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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定我市工业盐作价办法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定我市工业盐作价办法的批复
(京价(工)字[1999]第462号 1999年11月21日)


市盐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原盐、洗盐作价办法的请示》收悉,为了适应盐产大于销的客观环境,促进我市工业盐市场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工业盐价格作价办法修定如下:
  本市工业用盐(不含制作食品用盐)的供应价格,允许以现行规定价格为基础(即原盐每吨550元、洗粉盐每吨670元)向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可由市盐业公司和其他盐业经营单位根据供求和批量等情况与需方协商制定。但在向下浮动盐价时,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低价倾销,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计价格[1998]233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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