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
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深运〔1999〕362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布局、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顺应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市场“统一、竞争、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办法》的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专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车身修理(含涂漆);蓬布、坐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汽车发动机免拆清洗;汽车快修;发动机不拆卸维修与无磨损养护;自动变速器专修;汽车四轮定位;汽车防锈;汽车装修(安装防撞杆、行李架、定风翼、导风罩及豪华饰件);车箱改装;胎铃世界(改装豪华轮毂与轮胎);汽车音响等有关汽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二、上述专项汽车维修业户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可允许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兼营一至两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专项修理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主营和兼营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的开业技术条件。
四、对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特区内,按《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见附件)执行。
(二)特区外,由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参照《审查程序》的有关内容,自行制定开业条件审查程序,并按深运[19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