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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57号 1999年10月20日)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文件中“计划内出口原油”,可认定为凡是出口企业报送的符合退税规定要求的报关单所出口原油,均视为计划内出口办理退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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