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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28号 1999年11月2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内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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