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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优秀人才来江苏工作,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调入或特聘手续。办理特聘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或被辞退的,本人要求恢复原身份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特殊办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低职高聘。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随同其在现住地登记城镇户口。
  第十条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以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按人事管理权限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的迁移手续。凡引进本办法所列的优秀人才到本省徐、淮、宿、盐、连五市及兴化、高邮、宝应市(县)及县以下基层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登记在省辖市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引进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所列的优秀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在有居住条件的城市落户。
  第十二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要求安排其配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想方设法,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排。政府人事部门以及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或参照本单位的同类人员的待遇;或按所创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四条 引进博士及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用人单位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引进人员凭通知书为其在中小学学习的子女选择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帮助联系办理入学手续,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并与正常招收的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的优秀人才,在享受工资、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外,可参照国际惯例,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他方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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