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人通[1999]280号)
各市、县人事局、教委、公安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加速构筑江苏跨世纪人才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1999]19号),结合本省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在江苏自主择业。各地、各部门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江苏创业。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江苏的单位均可申请引进优秀人才。
党政机关引进优秀人才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且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和管理人员;
(四)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
(五)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所需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认真的考核并对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进行科学的测评和论证。用人单位测评和论证有困难的,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人才测评机构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含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优秀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人才,有关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