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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
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63号 1999年11月17日)


各分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办发[1999]10号)的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党政企业)脱钩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撤销的党政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以下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正本;
  (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表;
  (四)深圳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撤销批文;
  (五)企业印章。
  二、税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负责转交相应稽查、征收系列,办理清查工作,同意注销后由税务登记机关负责通知企业领取有关文件。
  三、撤销的党政企业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向国税主管征收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印章),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清查工作。对欠税的撤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参与清算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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