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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
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74号 1999年11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各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合伙、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正在规模发展的情况,及由于目前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核算办法和税前列支标准,造成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不利于税款的征收;这种状况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影响会计、审计、律师事业正常、健康的发展,也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考虑到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和其改制发展的需要,并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
  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三、纯益率的核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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