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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第五条 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标准。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为避免双重收费,体现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补偿费。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的,每月每平方米0.2-0.8元;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01-0.05元;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每月每张(道、处)10-50元。
  各省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标准。对历史遗留占用面积较大企业和困难企业收费标准的减免办法,由各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占用补偿费按每半年征收一次。
  占用人缴纳的占用补偿费可以纳入生产、建设、经营成本。
  第八条 各市、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将本市、县(市)收取的占用补偿费在每年年底之前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10%。
  第九条 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应上交省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逐级上交省财政专户。具体财务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观测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管理技术的研究;专业培训、《河道工程占用证》工本费支出等。上交省的占用补偿费用于流域性河道工程维修、管理、被占用情况调查以及全省河道行业管理等。
  第十条 占用补偿费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应事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使用。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占用补偿费的收支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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