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核定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 1999年11月22日)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
1998年1月16日,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占用补偿费的标准试行一年。经研究,现正式核定占用补偿费标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将《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土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核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