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委托经销商、代销商办理寻呼带机入网和改频入网业务;不向经销商、代销商提供呼号、地址码。
九、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讲究行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经营。
十、为维护公约的严肃性,保证公约履行,各会员单位按照用户在一万户以下缴壹万元、一万户至三万户缴贰万元,三万户至五万户缴叁万元、五万户至十万户缴肆万元、十万户以上缴伍万元的数额(注:各上限均含本数)标准,统一向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协会交纳违约保证金;协会理事会有权在公约有效期间管理违约保证金;根据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作出扣除其违约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并予以执行和通报;对遵守公约的先进会员单位,经评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附件为公约实施细则,是公约的组成部分,与公约同时生效。今后公约和实施细则如有修改,由理事会决定。
十二、本公约由北京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公约于1999年12月1日生效。
北京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公约实施细则
一、为确保行业、企业及用户的利益,贯彻落实公约,特制定
北京市无线电寻呼行业公约实施细则。
二、违约处罚形式分为:罚款、通报批评、新闻曝光,会同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对连续二次被查出同一违约现象的单位,除罚款外,还要在业内通报批评;对发现连续三次有同一违约现象的单位,除罚款、业内通报批评外,还要在媒体曝光;对四次检查仍不改正的单位,除罚款、媒体曝光外,建议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停通中继线、收缴经营许可证,直至提请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增加本台用户为目的,违反价格约定或变相违反价格约定的行为,按相关处罚办法执行。
四、对有不正当经营行为且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单位,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研究做出严厉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