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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计生委[1999]95号、苏价费[1999]431号、苏财综[1999]260号 1999年11月5日)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今年7月23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的贯彻落实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与《通知》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面推行全国统一《证明》的自觉性
  国家计生委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新版《证明》”)格式并实行定点印刷,符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增强防伪效果、便于查验、方便群众的作用,同时,对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计生委、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意识,自觉扎实地做好新版《证明》的推行和发放工作。
  二、做好新版《证明》的启用、更换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生厅[99]88号)规定,《证明》从2000年1月1日启用,2001年3月1日前全部更换新版《证明》,即从2001年3月1日起,我省原印制的证明则失效。各地要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办证范围和启用、更换统一《证明》的时间规定,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公开办事程序,认真地做好新证的发放和原有证明的更换工作,保证新的外出人员及时持上新证,原有外出人员及时换上新证。
  为推动和保证新版《证明》发放与查验制度的落实,切实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与效果,国家计生委将以规章形式颁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届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狠抓落实,通过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管理,过细地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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