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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晚稻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晚稻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价消字[1999]第268号 1999年11月12日)


各州、市物价局:
  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今年晚稻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传电(99)第53号)下发后,各地根据既考虑当前财政负担和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的实际情况,又注意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认真搞好与周边省区的价格衔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方偏离了价格衔接原则,安排的晚稻收购价格过低,有的层层下放了定价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国家计委《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1999)96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紧急通知》(计电(1999)103号)精神,妥善解决当前各地在晚稻价格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今年晚稻收购价格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按综合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自愿出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综合收购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
  二、进一步完善晚稻收购价格与毗邻地区的衔接。与外省毗邻的县、市应按与外省对等和略高于外省的原则进行安排,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不与外省毗邻的县、市的晚稻收购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与毗邻县、市价格保持适当梯度和不影响周边地区价格执行的原则提出价格意见,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不准借价格衔接为名过多地降低收购价格,不准层层下放定价权。
  三、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政策,不得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也不得擅自扩大优质加价的品种范围,硬性规定加价幅度。
  四、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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