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工效挂钩(包括工资包干)办法的企业,1999年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三家抬”政策,其工资基数未作调减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间,参照1998年清算的人均实提工资、效益水平,按照实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重新认定工资和效益基数,企业按认定的工资基数提取工资总额。工效挂钩企业按工资清算办法和认定的两个基数计算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原则上不超过工资基数的5%。
(三)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包括按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放工资的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借支工资期间),不再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改按不高于工资基数的实发工资数额列支成本费用。
(四)国有工交企业按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工资办法提取、列支的工资,以及实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列以成本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1999年计税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列支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纳税调整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
(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除劳动局、财政局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费用。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当年效益工资和历年结余中列支。
四、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工效挂钩政策,正确核算成本,计提工资费用。凡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其工资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故意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一经查出,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资清算表的审核与填报
工效挂钩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清算表由总公司审核、分类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权对有关数据进行复核、抽查,对虚报、瞒报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有等非工企业比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