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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9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9年国有工交
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9]1631号 1999年12月2日)


  为做好1999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1999年工资清算办法及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效益基数的核定原则
  (一)原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效益基数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确认的上年计提挂钩工资总额效益完成数核定;新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效益基数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确认的上年效益数核定,但上年效益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按前三年平均效益数核定。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效益基数暂按市经委下达并由总公司分解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确定。对总公司分解市经委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不合理的,市财政局要做必要调整。
  (三)原已实行成本列支包干工资、成本列支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可继续实行原办法,原则上不再扩大范围。
  (四)其它未批复工资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工资清算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继续作为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按正常办法清算计提或下浮工资。
  (三)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的企业
  1、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目标挂钩的企业(盈利企业),每超目标一个百分点,按人均20元提取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不得高于工资基数的5%,提取新增工资后的利润,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水平。
  2、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控亏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非政策性亏损企业),完成减亏、控亏目标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基数提取工资。
  3、未完成扭亏增盈目标的企业按上述清算办法计算下浮工资。但按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计算的人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工效挂钩企业挂钩浮动比例从今年起将根据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状况的好坏及行业人工成本情况计算确定。工资上浮企业,计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时依据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确定的比例;工资下浮企业,计算当年下浮工资时依据的浮动比例不得低于确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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