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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郴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郴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湘价房字[1999]第288号 1999年12月3日)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郴价字(1999)222号《关于调整郴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城市自来水价格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按程序办理。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经审查,你市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价格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城市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三类调整为五类;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02元/吨,行政事业用水为1.02元/吨,工业用水调整为1.12元/吨,经营服务用水调整为1.80元/吨,特种用水为3.90元/吨。企业下岗职工户和特困户的水价可按原来到户价格不变,由你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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