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上述情况下,如在原单位已领取的补贴总额已达到或超过本市同职级人员购房补贴总额的,则不能再享受购房补贴。
  6、申请享受购房补贴人数多而补贴资金来源不足时,发放单位可按其申请时间为序轮候报批。
  三、发放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单位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而增加的开支,属企业的,可列入生产成本;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供给渠道解决。
  2、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起步阶段,资金确实不足的,经单位申请,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使用其单位住房基金补充。获准使用的资金由承办银行按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和发放单位提供的资料,直接划转到职工购房补贴帐户内,严禁挪作其它用途。
  四、购房补贴的管理
  1、市直单位、香洲区属单位、以及市内的企业和各类驻珠机构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统一由市房改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管理形式参照住房公积金的模式,具体业务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
  2、购房补她的申请和发放须由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财会人员办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与申请人住房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代扣购房补贴协议,白银行从单位代扣帐户中代申请人收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取、转移可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办理。
  3、职工购房补贴以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开立专用帐户,自购房补贴开户始,开户银行要给职工本人出具专用存折,以便将职工购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及时反映给其本人。
  五、购房补贴的使用
  1、享受购房补贴的人员,如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实行前已通过借款(向个人借款须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据为准)或贷款自建了住房,或购买了商品房、平价房、安居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再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支取使用其本人及自己配偶的购房补贴,用以偿还所购住房的借款或贷款。
  2、已购建了自住住房,或因与家人同住等原因不需购(建)或租赁住房的人员,其购房补贴暂不批准支取使用。如出现所住住房须大修等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再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按计划安排支取使用。
  3、因租房自住(租住私人住房的须具备公证机关公证的租约)要求动用购房补贴,租金负担超过职工家庭收入(按上年度职均工资计算)15%以上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再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按计划安排支取使用。但须每半年申办一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