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珠房改字[1999]13号 1999年11月26日)
经省政府房改办批准(粤房改办[1999]20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这是住房制度根本性的变革。按照《颁发〈
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通知》要求,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遇到的一些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计发购房补贴的起始时间1999年1月22日(含22日)前已在珠海工作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从1999年1月起计发;1999年1月22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如符合条件,其购房补贴从其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对其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发。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范围
1、已按市场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继承了住房,自建了住房,或拥有受奖、受赠住房而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人员,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2、已购买了廉价房、平价房人员及其配偶,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但实际计发补贴的数额为其本人职级标准的50%。
3、我市的房改所购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允许上市转让交易。已房改购房人员,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离婚的,放弃住房的一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2000年1月1日(含2000年1月1日)后离婚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离婚时间以离婚证或判决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4、提前一次性获取购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获取人已在发放补贴的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属同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可视为同一发放补贴的单位。其中,工作满3年至4年的,可一次性获取5年的购房补贴;工作满5年及5年以上的,可一次性获取7年的购房补贴,从提前一次性获取购房补贴次月起,按逐月发放办法计发购房补贴。
5,从市外调入的人员,如已在原工作单位领取购房补贴,且已领取部分的总额尚未达到本市同职级人员购房补贴总额的,可申请继续领取购房补贴。但其每月实际发放金额须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每月购房补贴额=(同职级人员补贴标准×180-已领取的补贴总额)/(180个月-已领取补贴的月数)
继续领取购房补败的月数按式中的除数确定,如式中除数为0或负数,则须一次性计发与被除数相等金额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