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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9]9号 1999年12月1日)


各分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止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这次启用的新版专用发票包括电脑专用发票和手写专用发票。
  二、我市已于1999年12月6日起开始启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他企业可继续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手写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四、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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