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原公诉机关”;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原系抗诉的案件,原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原抗诉机关”。
17.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履行职务的人员为“检察员”。
18.非原审当事人的申诉人不是再审诉讼参加人,但经过委托可以作为原审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再审诉讼。
四、再审开庭程序
19.刑事再审开庭程序,除分别参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本规定执行。
20.宣布开庭:
(1)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审判长应问明原审被告人何时何案被判决、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况;
(2)审判长宣布本案历次处理经过、宣读再审决定书,或者宣布本案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
21.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后,首先由合议庭成员宣读原审裁判文书(可着重宣读原审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和支持抗诉意见书;
(3)当事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当事人陈述申诉理由;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审判长宣布申诉理由,也可以由经过委托出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自行陈述;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和支持抗诉意见书后,当事人可以针对抗诉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诉理由或审判长宣布申诉理由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申诉理由进行陈述;
(5)审判长就再审诉讼各方对原审的争议进行归纳,宣布对原审无异议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不再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6)按照争议的各项问题,合议庭组织当事人、检察员依次进行举证、质证。
2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抗诉机关提出了新的证据,由检察员代表抗诉机关举证。
2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对原审证据进行申辩,也可以举出反证。
24.再审中提出的新证据,在当庭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25.检察员、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已在原审期间移交人民法院的,可以出示、宣读证据复印件,并说明在原审卷宗中的位置。检察员、当事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原审证据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申请人宣读,当事人的申请由为其辩护或代理的律师宣读,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宣读。
26.检察员、当事人举证后,可以互相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