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原审被告人尚在服刑,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的,按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苏狱管(1997)13号《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的法律手续的规定》办理:
(1)原审被告人在本省监狱服刑的,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期限及羁押地点,报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凭经批准的公函,以及负责执行解回任务的干警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证件,办理提解手续。
(2)原审被告人在省外监狱服刑的,再审法院应与省监狱管理局联系,由省监狱管理局向罪犯服刑监狱地的监狱管理局发函商调,待复函同意后,办理罪犯调动提解手续。
再审期间,凭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将解回的罪犯交当地公安看守所收押候审。
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对原审被告人可取保候审。
11.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原审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尚未结束,再审可能改判实刑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
(2)原审被告人被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已刑满释放,再审可能被判有罪实刑或加重其刑罚的。
12.主审法官拟出庭审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2)因为对原审中的哪些问题有争议而提起再审;
(3)涉及争议问题的原审事实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拟当庭出示的新证据目录;
(4)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13.合议庭应对再审程序中的下列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是否公开审理;
(2)开庭时间、地点;
(3)是否为原审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是否为尚在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取保候审;
(5)对不在押的原审被告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6)拟定庭审提纲,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分工。
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取保候审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报请院长批准。
三、当事人、检察机关的庭审地位
14.当事人的再审诉讼地位应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分别确定:
(1)原一审生效的,分别确定为“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等;
(2)原二审生效的,分别确定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等。
15.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提起的再审案件,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为“抗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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