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湘价房字[1999]第289号 1999年12月7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衡价重字(1999)142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经审查,你市召开了水价调整听证会,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
价格法》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城市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供水价格(均不含附加费)分类由现行的三类调整为五类;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87元/吨,行政事业用水为0.87元/吨,工业用水调整为0.9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调整为1.54元/吨,特种用水为3.40元/吨,企业下岗职工户和特困户的水价可按原来到户价格不变,由你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