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对汇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要进行严格审查,要象管理一般纳税人一样对监管企业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按规定期限开具“反馈单”,对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六个月后未能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认真审核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对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以及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百分之百控股的成员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清理,并造册登记,正式列入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逐步完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以上重点审查情况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中必须专题总结上报。
  四、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注意掌握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事业单位计税工资问题。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列支标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执行。对于原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能提供编委批复文件和事业单位代码章,同时提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办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办法。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抵补亏损问题。原征税企业按原办法执行。对按京国税[1998]020号在1998年3月底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就其199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给予弥补。
  (三)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999年度仅在上市公司试填报,并于2000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应按要求填报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执行。
  (五)企业按计税工资提取的“三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折旧问题。企业可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提取折旧,包括采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
  (七)企业雇佣临时工和反聘人员的工资,纳入计税工资考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