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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计会统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计会统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海洋石油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43号和省国税发[1999]355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在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现将有关计会统业务处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税收票证使用问题
  (一)由于各储蓄机构在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由注明已扣款的银行利息清单代替完税凭证,所以,对储蓄机构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再开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给储蓄机构。
  (二)对于外籍人员个人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如其个人需要纳税凭证的,可由纳税人持银行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到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换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税凭证。按照我局征管范围划分,除宝安和龙岗农村信用社的纳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缴税凭证以外,其他银行的纳税人一律到海洋石油分局换开缴税凭证。
  征收部门在开出缴税凭证的同时,收回该笔利息清单,并附在缴款凭证第二联后面。
  (三)各储蓄机构将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汇总缴库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通用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计会统报表处理问题
  (一)《税收快报》的处理:在《税收快报》中增设第81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项目,属中央收入,为第54项个人所得税和第63项中央收入的其中数。
  (二)会统报表的处理:今年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在99年的会统报表中不设单独项目反映,一律填列在各有关报表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为中央级收入。
  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总表》中全部反映在个体经营栏,相应《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报表》暂不作反映。
  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报表》中反映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在《提退税金明细报表》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栏。
  以上意见从今年12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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