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第551号 1999年12月13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和《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有增值税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偷税额;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的,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一般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核定,应当以按规定取得的与帐外经营所购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依据。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数额的补征入库,应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的具体处理办法,见《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