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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所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入资情况进行定期清理,其中应重点检查营业执照中注有“注册资金未缴足缓发正本”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检查外方实际入资情况时,应重点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交结合企业财务处理加以确定。
  三、对外方投资尚未达到文件规定比例的,应对其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征收等优惠待遇及时作出调整对尚未批准其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持其外方实际入资达到文件规定比例后,再按《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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