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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系统4.30》的通知

  8、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格式,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87号)执行。
  9、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41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2号)执行。
  10、个体私营业户的评税定税、建账建制工作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业户评税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 18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19号)执行。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审批、发放、缴销按原制度执行。1999年发售的各类发票在原“HNZG”4.20版中进行缴销处理,不再录入“HNZG”4.30版。各单位必须对各类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逐户逐本缴销。纳税人2000年元月购领发票时须经“局长特批”后启动,发票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确保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及时发放。
  12、税前扣除及弥补亏损、减免税审批情况录入,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034号) 以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6号)执行。
  13、“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指标采集”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汇总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源年(季)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执行。
  14、稽核评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3号)执行。
  15、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认定、年检、退税等工作,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16、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税种登记并加以注明,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五、各单位在启用“HNZG”4.30版前,必须对原“HNZG”4.20版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清理、核对,打印出1999年底的各类税务登记底册、发票分类库存数据、未缴销发票清册、一般纳税人清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清册及分类清册、期初存货抵扣清册、欠税户清册等重要表册、主要管理数据表格。原“HNZG”4.20 版软件系统和各种信息数据,不再参与“HNZG”4.30版运行。各使用单位应对“HNZG”4.20版数据及以前年度的历史数据按要求保存,以备查询。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局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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