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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系统4.30》的通知

  四、在录入采集“HNZG”4.30版期初数据时,有关主要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1、税务登记的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第六项规定执行,如纳税人营业执照没有登记注册类型的,税务人员要结合1999年度换证工作要求进行辅导,按照统一的注册类型登记。
  税种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2 、一般纳税人分类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16号)执行。
  3、税收会计核算的年终冲销和结转下年,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HNZG”4.30版中税收计会统的各类期初数据必须与1999 年末的关账数据保持一致:
  (1)分户待征期初数据必须与分户征收台账的期末欠税余额原则上保持一致, 保证分户期初欠税的真实准确,严禁借软件升级随意核销欠税;
  (2)分户多缴税金有期末余额的,必须分户结转到下年;
  (3)如果1999年会计核算中,“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两科目数据统一核算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必须严格划分,相应地录入到各自的期初数据中,保证1999年《资金平衡表》的“待处理损失税金”期末余额与2000年《资金平衡表》的“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期初余额之和相等。
  (4)原手工登记的分户死欠辅助账必须录入微机,统一管理。
  (5)计划分析的历史数据必须按软件设置要求,准确地录入各类上年同期(1999年1~12月)历史数据,年度计划数据待计划分配后再录入微机,重新生成以前月份的计划分析报表,确因工作量大,可以在2000年元月份只录入1999年元月份的历史数据,其余上年同期历史数据在二月份补录。
  4、1999年末库存发票数据必须分类录入。
  5、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999年第四季度余额即未抵扣数额必须分户录入。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40号)执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销售额必须单列申报,不得与国内销售额混合计算。新申报表的附表、附列资料等必须在当月底前录入。
  7、企业所得税原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33号)执行;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执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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