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1999)4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8 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 )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5)02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125号)涉外税收及税务稽查模块依据的政策业务规定文件及要求另行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和业务部门在使用“HNZG”4.30版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应结合软件的功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三、鉴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税收会计制度和一般纳税人申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HNZG”4.30版不能从“HNZG”4.20版转换数据,省局决定各使用单位在启用“HNZG”4.30版时,必须录入的纳税人基础资料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数据(电脑数或手工台账报表数),即“HNZG”4.30版的期初征管数据,以1999年年末数据为基础,主要数据按以下规定处理:
1、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及相应的税种登记等内容,以1999年换发税务登记证确认的内容录入。各县市分局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数据处理工作。
2、纳税人年末缴税情况,以纳税人税收管理台账(电脑数或手工台账)为基础, 由征收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在2000年申报期前,完成台账登录工作。
3、计会统各类账务、报表的年末数据,由县市分局计财部门负责审定,其中应征税款数据及纳税人的欠缴、预缴、查补收入,应与纳税人税款征收台账核对一致,做到税收会计数据和征收管理数据完全统一。
除以上主要数据外,“HNZG”4.30版其他期初数据依照以上原则处理。对进入“HNZG”4.30版的各类期初数据,各负责数据管理和录入采集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定和录入,保证1999年年末数据准确无误,正式启用“HNZG”4.30版前,各类期初结转数据完整统一,发现有遗漏和错误数据,应及时补录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