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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公有住房售后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资中心分字[1999]第278号 1999年12月6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现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中心应为售房单位开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开据《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交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各分中心根据规定,联系相应售房单位,核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交存数额,并将核定的数额连同按现行规定个人交纳的数额划入售房单位在中心系统开立的专用帐户内,否则不予开据住房资金存储证明。现有售房收入不足的,由售房单位按核定数额补足,未补足的,在以后售房时补足。
  三、本通知下发后,售房单位交存售房收入时,各分中心必须要求售房单位区分售房收入和维修基金,分别交存,并分别开据相应交存书,同时须一次足额交存维修基金(含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总价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比例划拨和按现行规定个人交纳的数额,单位在购买商品房时已按规定按房价款2%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可抵扣单位应划拨部分)。各分中心在出具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时,须注明售房收入数额、维修基金数额及其他应注明内容。售房单位未足额交存维修基金的,各分中心不得开据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四、2000年4月1日起,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2%的比例交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各分中心按此比例核定职工个人应交存的维修基金数额。
  五、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各分中心应监督有关代收单位,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各分中心应为管委会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按规定办理支取。
  六、维修基金的支取、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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