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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各内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602号)精神,我局对你单位的主管国税税务机关作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从1999年12月1日起,除宝安、龙岗两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扣缴义务人均由我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宝安、龙岗两区农村信用社作为扣缴义务人分别由宝安、龙岗区国税局征管。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资银行及特区内农信用合作联社由我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
  请你单位迳向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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