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纳税服务]:切实帮助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提高正确申报纳税能力和质量,落实纳税服务。如提供税法文件汇编、宣传辅导材料、介绍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填写、报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规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操作技巧以及新的政策规定、征管要求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宣传、辅导、培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有关表、票、卡、单等申报资料和宣传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前,采取不同方式,如:充分利用申报服务大厅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功能,如咨询台、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幕、税法宣传栏及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服务;区别不同纳税人情况,采取辅导会、培训班、办税人员例会等形式,进行全面辅导和个别辅导,一般辅导和重点辅导,会上辅导与会下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做好《税务公报》的征订工作,落实法规送达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广泛的税法宣传;不断适应纳税人需要,提高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满意度,确保纳税服务质量;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报审、报批、报备事项,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原则上要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审核、审批完毕。
[办理补补退税款]: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纳税人应补缴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纳税人预缴中多缴纳税款,按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为中介机构实施代理提供服务
税务代理作为征管改革一种模式以及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行为趋势,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落实宣传辅导,为中介机构正确代理申报纳税提供服务,但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代理税务事宜有检查权利。
四、汇算清缴的案头稽核
[开展案头稽核和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和日常检查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业务整理,依托计算机大系统,采取人机结合方式,按《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151号)及各区县局、各分局相关规定,从迟报催缴、申报稽核、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四个方面入手,通过审核、评估、分析,为日常检查提供案源,对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管理提出建议,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单位本着逐年扩大案头稽核面和提高稽核质量的原则,确定本辖区当年稽核面和稽核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