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的职责]:市局要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统一部署,根据每一年度汇算清缴新特点提出新要求,从全市角度研究纳税服务及检查在基层的实现方式,明确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及征管业务问题,强化税基管理,指导、协调、总结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年度汇算清缴总结及税源报表。
[区县局、分局的职责]:按本办法和市局年度汇算清缴新的工作要求,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和落实,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协调局内各部门工作,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落实内部培训,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本办法、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和市局业务文件,研究汇算清缴的阶段性安排和具体措施,指导税务所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培训、辅导、宣传、受理申报、税款征收、案头稽核和检查以及本单位汇算清缴总结工作;随时跟踪反馈汇算清缴期间分阶段情况和问题。
市、区(县)两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税务所主要职责
[税务所职责概述]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及政策业务问题辅导到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同形式部署辖区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申报和有关报审、报批事项、落实纳税服务、办理减、免、缓、退税等手续,开展案头稽核,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税源监控及报表汇总报送等工作。
[受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迟报催缴和更正重报管理,不合格的申报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补补正或更正重报,申报表中“税务机关审核”栏不再填写,要跟踪纳税人申报后的税款缴库情况,做好申报资料的统计工作。[对未申报的处理]: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所要调查核实和迟报催缴,继续清理税源户。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受理审、批事项]:受理有关报审、报批事项,如财产损失、技术进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工效挂钩”清算、退税等,按规定受理报审、报批、报备事项,并按管理权限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对于纳税人迟报的有关审核、审批、报备事项,依有关规定仍应受理的,应及时核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