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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报批事项]:纳税人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或报备的有关事项,如财产损失、技术进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工效挂钩”清算、退税等事项。
  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退税情况,应及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审核、审批、报备事项,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
  [补税和退税]:纳税人按全年应缴税款计算需要补、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税款。季度(或月份)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检查
  依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检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接受处罚。
  五、税务代理有关规定
  [税务代理的原则]:纳税人可自愿进行税务代理,从而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行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委托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双方应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代理与被代理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职责]:纳税人应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中介机构按“两则”和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年终应补、(退)税款,如实代理申报纳税,并将申报表及所附书面报告连同纳税人有关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情况不实以及中介机构虚假代理的,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代理双方纠纷的处理]:纳税人与税务代理机构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发生纠纷的,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市局、区县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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