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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6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适应征收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的需要,全面深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实现“专业化加现代化”的征管改革目标,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提到一个更高层次。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逐步修改和完善。
  为与本办法有机衔接,市局将另行制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管理办法。
  鉴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已纳入全局征管改革之中,有关征管规定已基本到位,市局暂不再制定新的汇算清缴改革方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证汇缴质量,强化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条例》、《细则》、《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精神,结合北京地税征管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和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及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市、区(县)两级地税机关。

第二部分 纳税人的主要职责

  一、帐簿设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称“两则”)要求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在此基础上,按《条例》、《细则》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即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商字[1997]74号文件规定,不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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