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各移出单位将需移交资料整理汇总,集中于12月1、2日向海洋石油分局移交。具体移交时间和移交方式由海洋石油分局同各移出单位联系。
2、内资银行及联社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 罗湖征收分局
12月16日 福田征收分局
12月17日 南山、蛇口、盐田征收分局
12月20日 宝安、龙岗区局
12月21日 第二稽查分局
12月22日 第三稽查分局
12月23日 第四稽查分局
12月24日 第一稽查分局(原有稽查资料备份移交)
(四)对资料移交的几点要求
1、由于这次资料移交工作的时间紧,各分局、区局必须高度重视,搞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确保资料顺利移交。
2、在这次资料移交过程中,各分局、区局必须加强法纪教育,严肃税收纪律。凡发现有税务人员乘资料移交之机,与纳税人相互勾结,销毁或更改纳税人有关欠税、税务违法待处理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在资料移交过程中,海洋石油分局要与各分局、区局做好协调工作,如有双方协调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银行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计会统业务问题
(一)计划基数的核定
内资银行及联社2000年的税收计划以其1999年的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海洋石油分局与对应交接分局应将企业名单、1999年分税种的入库额、在途税额、缓交税额、欠税额、查补税额等,列出清单,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及具体经办人签名,一式三份,一份由海洋石油分局于明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计财处,其余两份由双方分局分别留存。
(二)银行业税款的入库管理
1、税款的入库流程
税款的入库流程按照海洋石油分局原中央级税收收入的入库流程不变。即银行纳税户向海洋石油分局申报后,海洋石油分局开出税票,税款从纳税户的帐户直接转入海洋石油分局在国库开设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帐户,再由国库按规定划入中央金库。
2、未达帐的处理
我市内资银行及联社的国税税收,凡各分局、区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开出税票,但在1999年12月31日前仍未入库的,由原开票单位负责继续追缴入库,并负责记帐,在开票单位2000年度的报表上反映。
3、欠缴税款及缓交税款的处理
银行纳税户1999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欠缴税款和缓交税款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催缴入库。